2019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黑财采〔2019〕16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投诉较多、人大代表反映线索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检查时间为2019年10月—2020年1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照检查依据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各级检查工作组于2019年10月15日前确定本级被检查单位名单,并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同级检查工作组。
(二)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检查结果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工作汇报(提交书面材料);
(二)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三)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四、工作要求
被检查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实事求是,按检查内容准备好有关的汇报材料和佐证材料,不得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自觉接受各级检查工作组的考核,做好各项准备,迎接检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陈雪峰;联系电话:0451-53621677。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4日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6号).doc